澳门一名贵宾厅会员于该厅内取得三千万港元借贷信用额,该人士之后授权另一人士可对贵宾厅户口借贷,而有关人士每次借贷都会授权第三方去借钱,然而该名第三方却借了410万元没有还钱。贵宾厅最终向第一借贷人 (即会员)追讨金额。借贷人不满诉诸法院,最终被判败诉。

终审法院合议庭指出,鉴于已认定贵宾厅与借贷人双方签订了《信贷合同》及其相关内容,特别是其中第二条,同时借贷人亦已认定另一人被指定或委任为代理人或受权人,以及贵宾厅于2015年5月12日、15日、17日、24日及25日在另一人以借贷人之受权人的身份作出明示允许及确认的情况下,向丁提供了五笔款项,认为借贷人是对贵宾厅要求获得清偿的借款负责的理由已被完全解释清楚。在未能认定存在任何流程上的不规范或另外两借受权人之间可能存有之「意思瑕疵」的情况下,由于已证明借贷人授权予另一人以其名义允许贵宾厅向第三人提供借款,而被交予第三方的款项又正是属于这种情况,因此,只能裁定上诉败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