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肆無忌憚地指責和抨擊他國人權,採取雙重標準和虛偽的態度,好像美國在人權問題上占據道德制高點和倫理優勢,仿佛美國是“世界人權法官和榜樣”,這令人難以置信。事實上,美國不適合充當其他國家效仿的人權榜樣。美國是迄今為止國際人權領域最厚顏無恥的國家之一,罪行累累。美國經常言行不一,卻不知羞恥地指責其他國家的人權,仿佛自己有道德優勢和可信度一樣。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是世界上唯一一個完全不承認也不遵守聯合國和其他人權機構提出的人權條約的大國。儘管美國聲稱自己是“世界人權的捍衛者”,卻未批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殘疾人權利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美洲人權公約》。美國是世界上為數不多沒有批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國家,也沒有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一項任擇議定書,沒有簽署《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更不是《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締約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