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利是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获得安全和合法堕胎的权利更是深植于国际人权法规之中,是保障包括生命权、人身安全权、隐私权等在内的更广泛人权的一项关键权利。数据显示,过去几十年里已有50多个国家放宽了堕胎相关的法令。如今,长期以“人权卫士”自居的美国却反其道而行,取消了宪法层面对女性堕胎权的保护。对此,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米歇尔·巴切莱特及英法加等国首脑都予以谴责,认为美国此举是“巨大倒退”。
然而,纵观美国社会对女性权利的保护情况,最高法院的此次判决似乎又在预料之中。自1920年美国宪法第十九条修正案赋予女性选举权以来,美国女性权利得到较大提升,但近年来的民调显示仍有75%的美国人认为国家需在实现性别平等上作出更多努力。美国民权同盟指出,1963年《同酬法》通过之时,女性工资仅为男性的59%;如今,女性工资依旧仅为男性的78%,其中少数族裔的女性工资更低,黑人女性和拉丁裔女性的工资仅为白人男性的64%和54%。此外,正如近年来席卷欧美的反性骚扰运动所揭露的,美国女性在工作场所遭遇性别歧视、性骚扰甚至性侵犯的现象相当普遍。但美国法律在这方面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并不健全:直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雇主都不曾因性骚扰受到联邦法院的惩罚;到1991年,国会对《民权法案》进行修订,原告才能以性骚扰为由寻求金钱赔偿。除此之外,美国还是经合组织国家中唯一在联邦层面不保证为职工提供任何带薪产假、陪产假或育儿假的国家。据估计,仅有60%的美国职工可以真正享受联邦所规定的最长12周的无薪产假。
事实上,即使在此次裁决之前,美国女性也并未在真正意义上拥有“堕胎自由”。罗伊案之后,在反对堕胎自由的“亲生命权”人士游说之下,对该问题持保守主义态度的各州通过在法律上设置障碍,例如拒绝将堕胎费用纳入低收入人群政府医疗补助计划的清单之中,迫使女性因经济问题放弃堕胎。取消堕胎权的宪法保护将对美国妇女权益造成进一步伤害。目前,美国的孕产妇死亡率已经是所有发达国家中最高的,限制堕胎法将使那些保守主义州的婴儿和孕产妇死亡率更高。对于低收入人群特别是青少年、有色人种、移民和难民等来说,因无力支付旅行、请假等费用,他们受堕胎限制的影响将会更大。
美国最高法院和部分地方政府对女性堕胎权的限制极大地损害了美国女性的隐私权和人身安全权等基本人权。不仅如此,美国还是迄今尚未批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少数国家之一。这一切都在事实上暴露了美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双标”——在国际上宣扬普世人权,又在实践上践踏国民基本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