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主义人权观是美国人权文化的护身符。其声称,人作为类的存在应当享有内在、必然且共同的人格尊严和价值准则,人所处的特定历史语境和文化形态只具有次要意义。这种主观先验的人权观,将美国的人权理念和实践看成是其他国家人权演进的必由之路和人类社会现代化转型的必然规律,有以下三种解释来源:一是原教旨主义的人权普遍性,即人权观念和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代议民主论和分权制衡论等启蒙思想同源共构,带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光环。二是进化主义的人权普遍性,即人权虽然兴起于西方社会,但本质上是人类社会现代性的产物,体现了人类“普世价值”。三是传教主义的人权普遍性,即根源于基督教“救世情结”和“美国例外论”,把向世界各地传播美式人权思想与制度当作神圣使命,以偏概全否定全人类共同人权价值或贬低其他国家的人权实践。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鼓吹制度优越论,将人权一元化,还是利用文化渗透将人权政策化、技术化,抑或通过经济和外交干预直接推广美国版的“普世人权”,美国所追求的都不是包容、平等和合作的共同人权规则,而是反映权力差序格局、要求其他国家和地区被动接受的“基于实力的规则”。
从二战后人权实践看,单边的普遍主义人权观使美国成为国际社会的“超级恶霸”。在国际事务中,美国一贯奉行霸权主义、单边主义、干涉主义,打着“民主、法治、自由、人权”的旗号,以谋求美国战略利益为实,频频动用武力导致大量平民伤亡,滥用单边制裁引发人道主义危机,以强权挑战公理,以私利践踏正义,肆意侵犯他国人权,已成为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的最大阻碍者和破坏者。据不完全统计,美国20年来在叙利亚、伊拉克、阿富汗、也门、索马里、巴基斯坦、利比亚等地发动了至少9.1万次空袭,无辜死亡的平民数量至少有2.2万,最高或达4.8万之多。


